2007年7月23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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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问今答
林兴

  赔偿款项判决给付 精神损害不能再诉
 
  李女士问:
  去年8月,我父亲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去世。今年5月,我方将肇事司机告上了法庭,法庭判决其赔偿我方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误工费等共计8.5万元,当时考虑到肇事方的承受能力,我们没有要求他给付精神损失费。请问:我能再起诉要求肇事者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吗?

  本报作答:你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终结后,是不能起诉肇事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6条明确规定:“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,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。”因此,你方若要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事再行起诉,法院是不会受理的。